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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绿水青山同守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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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八十六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读起来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了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的环境,妨碍了当地余名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11元。其中,吴某良、吴某民、李某贤等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被告公司赔偿相关生态环境损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公司将生产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放任污染环境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且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综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赔偿态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到行政处罚等因素,判令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45元、应急处置费用.11元、检测鉴定费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35元,以上共计.91元;对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法治保障。审理法院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等补偿性费用之外,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调节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答起来

钱大开的造纸厂在河流的上游,多次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河流下游果农的果树枯萎,损失数十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果农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B.对果农的损失,钱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果农无法证明是钱大排污引起果树枯萎,钱大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D.钱大只需赔偿果农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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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绿水青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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