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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案例为方便运输沙子,修建占用耕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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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案例:为方便运输沙子,修建占用耕地面积达平方米的砂石路,破坏了耕作层和耕地种植条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杨一鸣

-06-22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本案,被告人为方便沙场运输沙子,擅自改变村中耕地的用途,修建了一条长余米、宽6米的砂石路。砂石路占用耕地面积为.04平方米,经鉴定,该砂石路硬化了土壤,严重破坏了耕作层和耕地种植条件,造成耕地的生产属性完全丧失,已不能耕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吉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初某,男,年3月1日出生。因犯贷款诈骗罪,于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春,被告人初某为了自己坐落在第二松花江江边的沙场往外运输沙子方便,擅自改变村民耕地的用途,修建了一条长余米、宽6米的砂石路。砂石路占村民耕地面积为.04平方米。经鉴定,该砂石路硬化了土壤,严重破坏了耕作层和耕地种植条件,造成耕地的生产属性完全丧失,已不能耕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初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初某辩称,年抗洪抢险时,为了加固堤坝在这块地上取土留下了深沟,土地已经不能耕种了,我在这修路也是为了公益事业,我同意恢复原状,自愿缴纳罚金,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7月,德惠市松花江镇茶条村12社为了防汛抗洪,经与村民王某协商后在王某家承包的耕地上取土加固民堤,决定事后对该土地进行复耕。年春,被告人初某为了自己坐落在第二松花江江边的沙场往外运输沙子方便,擅自改变村民耕地的用途,在取土后的耕地上修建了一条长余米、宽6米的砂石路。砂石路占村民耕地面积为.0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97平方米。经鉴定,该砂石路硬化了土壤,严重破坏了耕作层和耕地种植条件,造成耕地的生产属性完全丧失,已不能耕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初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程某、裴某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初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初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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