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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米沙子大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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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原委

我是王志刚,在年我是以招商引资方式来到德惠市米沙子镇经济开发区,在年经德惠市米沙子镇政府决定,将农贸市场扩建成现代化商业城,向德惠市政府《德惠市米沙子经济开发区农贸大市场关于德惠市米沙子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的请示》在年9月9日经德惠市政府同意。《关于德惠市米沙子镇汇鑫农贸大市场及商户住宅楼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的通知》德发改审批字[]号。

王志刚向德惠市政府申请项目备案、土地规划测量、土地测绘,向吉林省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共计40多万元,

在年4月9日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年第49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该地块平方米土地为国有商服用地。是唯一能证明该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商服用地的文件,在年5月17日,德惠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在年月7月23日,德惠市政府在没有和王志刚本人及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非法强行拆除农贸市场房屋平方米及基础设施,霸占土地价值万元,至今报件费没有返还,是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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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拆迁照片

各级法院结果及评估机构报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书》

评估项目认定书及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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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程序滥用

吉东鹏评报字第8号已具有法律效力近四个月,德惠市人民政府不作为、犯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德惠市人民政府在年1月23日收到吉林东鹏房地产评估公司传真评估报告副本及年3月5日吉东鹏评估公司人员送达和年3月18日,吉东鹏评估分公司邮递8(EMS)给德惠市人民政府的吉东鹏评估报告均没有异议,王志刚依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德惠市人民政府在自知道吉东鹏评报字第8号报告结论后,年1月13日到年5月8日评估报告声明作废,长达近四个月,德惠市人民政府在年3月4日收到王志刚的申请行政赔偿书(在一审EMS提交了邮递单8)德惠市人民政府就已自动启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及不作为,行为违法。

德惠市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两个月之内没有答复王志刚的申请赔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违反《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九条三个月内没做出行政决定,也不向上级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行为违法。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务院号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枉法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认可,但该评估报告超过评估委托范围,也超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不能作为其诉讼请求主体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将评估结论为:元,改判评估结论为元。

综上:长春市法院01行初23行政判决书,无论在认定事实及法定程序还是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被上诉人德惠市政府应履行《长春市人民政府裁决书》()长府行裁2号“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这件事情已经进展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9日开庭,请吉林省高院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力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依法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读者们帮忙转载,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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