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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

12月20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县委宣传部、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市看守所等单位代表,新法制报、瓷都晚报、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年9月以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及省、市检察院部署要求,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多措并举,强化学习,多方协调,全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39件50人,适用率为84.75%,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50人,采纳率为89.29%。

该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功经验有三:

PART01

一是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部署工作并听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专项汇报,建立半月通报机制,走进看守所进行制度宣传,全力推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

PART02

二是学习法律规定和先进院经验做法,就量刑问题向法院求教“取经”,并制定《浮梁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着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PART03

三是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尊重和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召开公检法司四家联席会议,协调各方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资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制度宣传力度,严格落实通报机制,深入推进协调配合,全面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和适用质效。

Qp>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Ap>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在程序上体现为从简从快,在实体处理上则体现为从轻。

Qp>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有阶段或案件范围上的限定?

Ap>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也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Qp>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控辩协商是关键,在实践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

A: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辩护保障等方面来保障其合法利益,一是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保障其知情权;二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要听取其关于事实认定、适用罪名、量刑情节、程序适用方面的意见,保障其参与权;三是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依法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辩护权。对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会见等方式了解案情,可以当面陈述或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对于事实认定、适用罪名、量刑情节、程序适用方面均可以发表意见,司法机关充分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并为其权利实现提供便利。

通过前面所述的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辩护保障等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依法构成犯罪,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标准,再加上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检察院及法院依法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有上述规定及要求可以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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