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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批毒枭被执行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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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侯琼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年7月3日7时许,万金涛在南昌市打电话指使在深圳市的何斌,前往同在深圳市的侯琼兴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何斌即与侯琼兴电话联系并约好交易地点,然后驾驶一辆黑色荣威轿车(车牌号粤B1CQ57)来到侯琼兴租住处,从侯琼兴处购买了10袋甲基苯丙胺。15时许,何斌再次来到侯琼兴租住处购买了20袋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均放置于何斌驾驶的荣威轿车后备箱内。每次收到毒品后,何斌均将交易情况电话告知万金涛,万金涛获知后便指使其母亲万四妹(另案处理)、妻子韩泓、同学万平(在逃)等人分三次向侯琼兴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共75万元毒资。当晚,何斌在侯琼兴驾车引领下驶出粤赣省界收费站,将该批毒品连夜运往南昌市。次日17时许,何斌驾车来到南昌市昌西南收费站高速路口,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驾驶的黑色荣威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袋(净重克),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2.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白色粉末状物4克。经鉴定,从何斌驾驶的黑色荣威汽车后备箱及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其成份含量为61.62%至64.27%不等;从何斌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2.24%。同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上海路某小区抓获万金涛,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袋、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随后,民警又在万金涛位于南昌市另外三处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各若干袋。经依法称量,从万金涛身上及其三处住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65.38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同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抓获侯琼兴,当场从该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若干袋(净重.02克)、白色圆形片剂状物1袋(净重35.95克)、手机2部、银行卡3张、电子秤1把、吸毒工具若干个以及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从侯琼兴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其成份含量为62.27%至65.89%不等;从白色圆形片剂状物中均检出哌嗪成份。

另查明,年5月、年8月,被告人侯琼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3月,被告人万金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侯琼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万金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侯琼兴、万金涛已于年8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禁毒形势严峻,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成为依法严厉打击的重点。在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后,毒品犯罪有向邻省转移且高发的势头,江西正由以往的毒品过境地逐渐变成毒品集散地、交易地和销售目的地,使得我省的禁毒形势也日益严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对侯琼兴、万金涛判处死刑,对何斌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三人全部财产,充分体现了我省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02

张伟送等人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年年底,被告人张伟送(广东省惠东县人)安排被告人胡建平、方连贵等人在于都县寻找偏僻的地方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年初、年8月,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陈晓明等人先后多次在张伟送等人选定的于都县岭背镇刘某某家或通过被告人钟训环介绍的于都县银坑镇钟某某家制造氯胺酮。

年9月4日,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等人通过被告人钟训环的介绍,选定于都县银坑镇谢某某家为制毒地点。9月6日凌晨,谢五长驾驶蓝色江铃货车到于都县罗坳高速路口接苯、氨水、盐酸等制造氯胺酮的辅料,并于当日晚22时许送至制毒地点。9月6日14时许,胡建平驾驶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和方连贵驾驶白色广本轿车一起从于都上高速,到上饶市鄱阳高速路口与驾驶运输制造氯胺酮原料的白色丰田商务车的张伟送、陈莉冬等人会合,后被告人胡建平与方连贵驾驶轿车前后护送该商务车于9月7日凌晨1点多到达于都县。胡建平、方连贵驾车在于都县天域酒店门口接到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陈恩定、钟远文、陈贵才另案处理,陈杏南等人在逃)。张伟送、陈莉冬、胡建平、方连贵和6名制毒技师在于都县银坑镇一路段与谢五长汇合后,将制造氯胺酮的原料从白色丰田商务车搬至谢五长驾驶的上述蓝色江铃货车上,后谢五长驾驶该货车将原料和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送至制毒点谢某某家,张伟送、陈莉冬则驾车返回惠州。

年9月7日至10日,被告人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在谢某某家制造氯胺酮。期间,谢五长先后于7日至9日晚驾车送铝锅、液化气罐等制毒工具和苯、氨水、酒精等制毒辅料到谢某某家,钟训环则负责在谢某某家周边及路口望风。9月10日凌晨,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制毒点进行了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疑似毒品和制毒工具等。经称量,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重量为.千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84.6%。9月10日、10月23日,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钟训环和被告人陈晓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年9月10日凌晨,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谢五长进行抓捕期间,谢五长用电话通知其妻子方红秀及其儿子谢建国,称“出事了”,叫二人赶紧将存放在家中一楼靠近池塘旁边的房子里的箱子处理掉,并把22万元钱藏好。随后被告人谢建国借了一辆吉利小轿车,被告人方红秀、谢建国一起将家中存放的氨水搬至车上,后谢建国驾车至于都县段屋乡寒信大桥附近,并将氨水扔至梅江河中。后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在方红秀家中将方红秀、谢建国抓获归案,并在方红秀家中查获现金22万元,在寒信大桥附近的河岸内打捞出11个箱子,每箱装有6瓶氨水。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陈晓明、钟训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伟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三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莉冬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陈晓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钟训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方红秀、谢建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涉案两辆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张伟送已于年3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广东、福建等毒品重点制造中心辐射影响,广东省汕尾市籍、惠东县籍、福建省长汀县籍等地不法分子不断流窜到我省制造毒品,我省制毒犯罪形势严峻,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对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

03

黄勇等人非法生产、买卖

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开始,为了牟利,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刘国化、胡树兵等8人合谋非法生产、买卖羟亚胺(生产氯胺酮的原料)。年10月至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等8人分别结伙先后在鄱阳县饶埠镇一山上租赁一闲置厂房,按照生产羟亚胺要求进行改建,并购买生产羟亚胺的设备,规模生产羟亚胺。

年10月至年2月,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刘国化、胡树兵等人生产羟亚胺没有成功。年2月至年底,被告人柏洪伟、黄奎、黄勇等人生产羟亚胺至少5次,每次产量20袋,每袋25公斤,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万元以上。年10月至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洪雷、张中军、储启栋等人生产羟亚胺合计约千克;黄勇非法谋利人民币65万元,储启栋非法牟利人民币8万元。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洪雷、张中军、储启栋等人生产羟亚胺未遂一次。此外,年初至年10月前,蒋调米、张永安、张高栋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来的生产羟亚胺的师傅的指挥下,生产羟亚胺至少3次。

年4月24日,被告人洪雷、储启栋、张中军在上述制毒窝点被抓获。年4月26日至10月6日,被告人胡树兵、刘国化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勇、黄奎、柏洪伟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黄勇等8人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黄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洪雷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柏洪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储启栋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中军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国化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胡树兵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国内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毒品原料的羟亚胺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形势较为严峻,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频发。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羟亚胺的案件,被告人黄勇、洪雷等人在乡村租赁一闲置厂房,按照生产羟亚胺要求,将厂房改建成“制毒工厂”,并引进设备和技术,进行规模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并充分运用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打毒品源头犯罪的坚定决心。

04

刘明欢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年3月,被告人刘明欢通过网络认识了专事走私、贩卖大麻叶的王瑞琦(另案处理),并从王瑞琦处获取过少量免费吸食的大麻叶。王瑞琦因其从加拿大通过航运邮寄到成都走私进境的大麻在成都海关被查扣过,寻求在南昌物色一个快递代收点供其收取走私大麻包裹。刘明欢明知王瑞琦物色快递点是为了走私大麻,仍按照其指使,特意寻找管理松散、方便接收、不是蜂巢快递的快递代收点,向王瑞琦提供了两个收件地址。刘明欢还根据王瑞琦的指示,让其女朋友借用其同学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电话卡,邮寄给王瑞琦使用,作为走私大麻叶包裹的国内收件人联系电话,以便于王瑞琦掌握快递到货信息。年3月10日、21日,王瑞琦两次指派其团伙成员邓力、贾涛、童铁(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南昌收取大麻叶包裹,并每次给予邓力等人每人元的报酬,刘明欢在南昌予以接洽,协助他们完成转运大麻叶到成都。

年8月开始,王瑞琦为了节省开支,不再派人前往南昌取货,而是要求刘明欢亲自前往上述快递点收取走私大麻并转寄回成都,告知刘明欢将走私大麻邮寄成都市的2个地址。年9月,刘明欢离开南昌回南京后,除期间两次回南昌亲自收取和转运包裹外,其还安排自己当时的女朋友前往上述收件地址收取走私大麻包裹并转寄到王瑞琦指定的收货地址。经南昌海关缉私局侦查,刘明欢以上述方式,共帮助王瑞琦收取了11单包裹,并分15单快递寄往成都上述地址。刘明欢转运上述包裹,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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