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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浮梁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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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绿色环保,享美好生活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6.5世界环境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浮梁法院一案例入选到底是什么案例呢一起来看看吧全国首例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年3月初,被告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遂将吨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民、吴某良处理,在范某某负责押运、董某某和周某某的配合下,吴某良雇请李某某将30车共计.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地表水、地下水受到了污染,影响了当地流域的环境,妨碍了当地余名居民饮用水安全。经检测、按照案发当时土壤修复所需花费,两处地块修复总费用为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计.45元。裁判结果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的溯及力问题,应适用《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即绿色原则及相关条款,更能展现司法对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也更契合《民法典》立法本意。本案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倾倒的硫酸钠废液,严重污染了水体、土壤等环境,损害公共环境利益。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条款及相关条款,更有利于实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于年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45元、应急处置费用.11元、检测鉴定费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3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服判不上诉。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判决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从立法宗旨上,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制定的赔偿规则,不仅适用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的环境利益,更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必要性。因此,在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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