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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文化徽州讼事文化之讼证文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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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明清时期徽州人重视保护文书、族谱、碑铭等公私文书习俗与徽州人在徽州讼事中“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习惯有着密切关系,这种“讼证”文化现象兴盛不仅促使徽州成为文献之邦,对于当今诉讼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改革无疑有着积极借鉴意义。

徽州讼事文化之“讼证”文化

嘉靖七年(年)至嘉靖十四年(年)间,发生在歙县呈坎那场惊动嘉靖皇帝旷日持久的杨干寺讼争官司,最后的偃旗息鼓,归结于宁国府推官郭凤仪“提吊人卷、古今郡志、寺碑、家谱等项文书,并拘乡老人等审查”的细致断案,和后续宁国府奉旨再三查审中根据碑文、宗谱与志书,推断罗氏始迁祖罗秋隐墓祠在杨干寺内的最终确定。证实当年呈坎罗氏一族始迁祖罗秋隐墓祠在杨干寺内的碑文、宗谱与志书在查清案件事实中起到关键作用。

(元统三年洪社客退还误占树木字据)

然而,众多的碑文、宗谱与志书面前,这起涉及寺院祖墓遗址风波为何会出现反复而历经八年之久呢?除了案情本身复杂以及司法官断案理讼能力各异外,还与史料记载误导相关。南宋徽州人罗愿在南宋淳熙二年(年)编修的《新安志》记载:“杨干寺,在孝女乡漳湍里,唐咸通二年(年)建”。明弘治年间纂修的《徽州府志》也沿用《新安志》说法,这与官司中罗显诉状中提到“杨干寺”说法大相径庭。罗显诉讼中称:“本县孝女乡杨干禅院建于唐咸通二年,到国朝洪武二十七年(年)没官”,这就为后来寺庙祖墓之争留下伏笔。杨干寺是否存在“没官”史实呢?嘉靖四十五年(年)重修的《徽州府志》记载:“杨干寺,在通德乡丰乐里,宋宝祐六年宰相程元凤建”此认可了罗氏一族的主张。此后的府志、县志均沿用了嘉靖《徽州府志》之说。可见,正是宋时期地方志编修因循前志记载疏漏,造成“杨干寺”始建时间地点混乱,成为了杨干寺案累案之苦主要原因。

(宣德二年祁门谢应祥等为重复卖山具结)

其实,古代诉讼中,县衙在审理涉及财产、田土和坟茔纠纷时十分重视书证作用。《周礼》规定:“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凡地讼,以图正之”,这就是说乡民有争讼,是非曲直难明断,应以地邻“正断其讼”,如果乡民争疆界则依邦国版图来推断确立。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记载了东汉光和六年(年)九月的一件田土纠纷。其中特别说到该案处理:“实核田所,畀付弹处罪法,明附验证,正处言”。这里的“明附验证”即“明白清楚地附上验证或证据”包括各类文书书证。

唐代,私人契约和官府册籍是两类重要书证。南宋郑克在其《折狱龟鉴》中例举诉讼中各类纠纷中税籍和丁籍作用。“按界至不明,故起争讼;契书不存,故难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除契约外,南宋时期,对于田土林木诉讼繁多的徽州来说,土地籍册在理讼中作用也十分重要。

元仁宗延祐年间,徽州开始“经理田粮”、“括勘田土”,制作“经理册”。到了元末,各县邑乡村,官吏在自己管理地域核田定役,编制了流水、鱼鳞、类姓、鼠尾等各类册籍。明初,徽州跟各地一样,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清丈和人口登记,进行了了史上最大规模的土地鱼鳞册与户籍册(黄册)编制,对于“民讼多山木、坟茔、嗣继”的徽州讼事来说,无疑为府县审理田土林木和继承纠纷提供了最重要依据。

清时期,虽然停止打造黄册,但明时期攒造鱼鳞图册的传统一直延续,成为讼事中明确是否存有契约作为案件受理前提条件。清谏官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之《刑名》中写道:“告婚姻必以媒妁聘丁为据,告田土必以契券地邻为据,告债负必以中保及契据为据。”这些形形色色田土山林、婚姻嗣继纠纷中,种类繁多、形式各异的契约、籍册出现,形成徽州讼事中特有的“讼证”文化现象。

休宁的“著存观”争讼案是与“杨干寺”案相似的另一起纠纷,此案发生在明万历九年至十二年(年--年)间。休宁县二十七都有一座著存观,宋元时期原为金氏祖金革的墓祠。明万历年间,休宁县金氏与陈氏及著存观道士围绕“著存观”土地签业问题发生纠纷。万历九年间,休宁县开展土地清丈,金氏金暄后人金革孙准备重新注册著存观基地,当地陈氏陈栎后人陈富、陈禄等人因与金革孙有怨伙同著存观道士吕尚弘等提出著存观地基应属道士产业,“日与金革孙等争嚷,不容注业”“双方揪扭争殴”,金革孙讦告官府,并于万历十年(年)五月到兵备副使处控告,陈富等也上告到巡按察院。

(古老村街)

金氏族人在诉状中称:“祖宋进士革葬二十七都,墓建著存祠观,世业三朝,公有志照、卷册、私有家墨、观籍,历历载明”,万历十一年休宁县审理此案时,“金革孙执出志书、家谱、府照、碑铭、册籍及本观原底册合同送验”,当时休宁县知县曾乾亨根据这些“讼证”批下“参语”:

参得出:本观先系金进士革葬亲本山,因而创祠立观。其名为著存者,明因祠墓而立。历考谱、志、碑铭,皆系金。且观基四亩三角,见属金姓佥业,则此观为金姓香火。不辨明也。

其中,家谱、志书、碑铭等都证明著存观系金氏一族祖墓,而根据鱼鳞图册所记佥业,著存观亦系金氏所有。历经两年,万历十二年(年)二月,掌休宁县事徽州知府徐廷龙实地查勘后,由知府高时作出最终判决,确认观产由金革孙佥业。休宁璫溪金氏胜诉后,金氏门生将诉讼文书刊印成册,命名为《著存文卷集》,其中收录状词多次提及公私书证凭据。按照金氏一族说法,徽州讼事文书证据分为两类:一为公籍,另一类为私籍。由于诉讼中,金氏公私文凭齐全,对方“无一文凭”故而赢得官司。可见,徽州讼事“讼证”有着公籍与私籍之分。

徽州讼事文书证据的公籍包括官府制定或确认的户口册(黄册)、土地册(鱼鳞图册)以及府县志、包含有加盖官印的“执照”与“抄招帖文”的诉讼卷宗等。洪武初年,徽州开始编制土地册籍——鱼鳞册,直到洪武二十年(年)基本完成土地清丈的核查和鱼鳞图册攒造。与此同时,洪武三年(年)明太祖朱元璋“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洪武十四年(年)正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此后每十年大造黄册一次,一直持续到明末。

在众多纷繁的田土、林木、坟茔纠纷中,鱼鳞图册确是确定地界的重要书证。《弘治十三年五月徽州府信牌》中也提及鱼鳞图册(保簿)书证作用:

直隶徽州府为诉讼事……牌仰原、被告人赍去,该县著落当该官吏,照依牌内事里,即委耆老张侃、老人张琰、里长许仲林亲临争所,揭查经理保簿字号、亩步及李思俊原买契内四至亩步阔狭,逐一勘踏明白,钉拨管业。仰具分拨过缘由申府施行。承委人役毋得徇情偏向不公,取罪不便。须至牌者……

这份由徽州府发出牌文,明确要求祁门县委派老人、里长对照经理保簿(鱼鳞图册)的字号亩步与李思俊原买契内四至至亩步,实地勘察,确定争议山界。显然,官方编制的鱼鳞图册与土地买卖契约成为最重要的书证。

黄册作为户口册,每十年大造一次,记录人丁、事产变动情况。凡涉及身份、继承、婚姻、地权纠纷的案件,黄册成为重要书证。《嘉靖二年(年)正月池州府牌仰祁门县立案》文中曾记载庶民陈彦辉上诉南直巡按御史的一起案件。由于诉讼一方当事人系僧侣,池州府在嘉靖二年发文给祁门县,要求县官查照僧册、黄册、保簿(鱼鳞图册)、志书等公籍来确认僧人身份与庵院名目。后祁门县申文给池州府。申文写道:

今查得本县保簿内原无龙塘庵额名内有李必兴名目佥业产土,载系浮梁县人,不系僧名,自有保簿可证。据此,又行据本县僧会司呈开本寺原无僧册,止存得本县在抄謄住持及久废无额庵堂寺院底簿,送县揭查得本县见在住持庵堂寺院共二十九座,久废庵堂寺院共三十七处,内开:龙堂庵在县西二十都,唐时建,今废,田地无……

由此可断定,祁门县各都庵观寺院并无单独僧册,所有寺观及僧人俱载黄册。通过查对黄册、鱼鳞图册以及祁门县僧会司所藏的“寺院底簿”,该县并无龙塘庵,也无签业为龙塘庵土地,李必兴也非登记在册僧人。

到了明中后期,黄册制度日渐废弛,但明朝廷仍每十年大造一次黄册,到了崇祯十五年(年)共造了26次,明中后期诉讼案件仍将黄册作为土地买卖纠纷中是否分割的重要凭据。

地方志作为地方官府编写的志书,对于历史沿革中当地变化实况记载在徽州讼事中也认定为一种重要的书证。前所述的明嘉靖年间的歙县罗氏宗族与杨干寺僧侣间发生的长达八年诉讼,久拖不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志记载上的分歧。

徽州讼事中大量存于私人手中的署押官印的诉讼卷宗抄招帖文与执照也是重要“公籍”。其包括两方面内容:“抄招”与“给帖”。“抄招”是抄写诉讼卷宗告词、诉词、批语、供状等;“给帖”是官府给帖文写照。所以,“抄招帖文”是介绍诉讼卷宗原本与抄本文书中间形态的一类文书,属于“公籍”一种。

徽州讼事中的“私籍”包括各种私文书与私家编纂文书,如买卖文书、分家书、各类合同、规约、诉讼卷宗抄件以及家谱等。对于田土、嗣继讼事繁多徽州来说,土地买卖文书和各种土地交易契税票据以及税粮推收过户记载成为土地产权重要标志,也成为讼事确权重要书证。永乐二十年(年)和二十二年(年)年,祁门县谢应祥等人分两次将山地出卖给谢则成,后谢应祥之兄谢荣祥又将前项山地的一半卖给谢希升名下,谢则成之子谢振安得知此事后投告本都老人。老人谢尹奋“据出两家文契参看”,确定谢荣祥和谢希升为重复交易。老人裁决谢荣祥出备原价取赎,谢希升除将原买谢荣祥文契撕毁外,还要书立退契,交给谢振安,以为凭证。可见,这一买卖纠纷中,买卖文书为确认买卖成立重要证据。

由于这些契约合同重要,一旦遗失损毁极易发生诉讼纠纷。明正统六年(年),祁门县人叶济宁病故,留有男儿四人,其中妻杨氏生有文祯、文颙、文靖三男,妾汪氏生有男文大。叶济宁临终前立下遗嘱,要求长男叶文祯“日倘有不测,可将幼男文大另立户籍,摽拨田数四石与文大”,其余财产则由妻杨氏三子均分。天顺七年(年),长男文祯病重,凭亲眷主议,立下文书,摽拨田土给叶文大,但未分基地及文祯代收的花利、租縠等未清算。天顺八年(年)家中失火“烧毁契字、遗文等项”,叔侄间发生财产纠纷,状告到官。成化二年(年),各方亲族叶敬诚等出面调解,叶文大之侄叶英、叶材、叶荣三人再摽拨田地,补还文大的花利等项。其余祖产及众置田山地等,仍由三人均分,并由亲眷主持“写立阄书文约,各收一本为照,连人供送到官”,各方合约送至官府,官府给帖为照。这种官府不仅给帖为照而且将新立阄书“用印钤记”,使得私文书具有“公籍”性质和效力。

明清时期徽州人重视保护文书、族谱、碑铭等公私文书习俗与徽州人在徽州讼事中“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习惯有着密切关系,这种“讼证”文化现象兴盛不仅促使徽州成为文献之邦,对于当今诉讼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改革无疑有着积极借鉴意义。

作者丨郑刚

编辑丨吴新生

原标题:《徽州讼事文化之“讼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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