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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案例在施工区域内驾驶货车卸货,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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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案例:在施工区域内驾驶货车卸货,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撞倒致其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杨一鸣

-06-23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被告人驾驶货车,行驶在施工区域内,向卸料区倒车过程中,将正在施工路面进行清理作业的施工人员撞倒致其死亡。被告人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吉刑初8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年2月24日出生。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0月21日9时30分,被告人关某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封闭施工区内运输施工材料,行驶至施工区七工区公里加米处,向卸料区倒车过程中,将正在施工路面进行清理作业的施工人员任某撞倒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北京中交立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任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家属对关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年10月21日9时30分,被告人关某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封闭施工区内运输施工材料,行驶至施工区七工区公里加米处,向卸料区倒车过程中,将正在施工路面进行清理作业的施工人员任某撞倒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北京中交立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任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家属对关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关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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