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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法院案例盗取他人驾驶证并使用,构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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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法院案例:盗取他人驾驶证并使用,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李大猷

-09-07

一、案情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吉刑初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年2月13日出生,住德惠市。因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于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德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在接受处理时,李某拿出事先从其亲属刘某处盗来的驾驶证,用刘某的身份冒充自己的身份,使得刘某的驾驶证被扣12分,罚款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对刘某处罚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用他人驾驶证件并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分析

1.判决盗用身份证件罪的依据。根据《刑法》第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在向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驾驶证时,盗用亲属驾驶证,用亲属身份冒充自己身份,使亲属驾驶证被扣12分、罚款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其行为符合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法定情形,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2.量刑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犯盗用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被告盗用亲属驾驶证,致使亲属驾驶证被扣12分、罚款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导致亲属在经济上承受较大损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涉及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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