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年4月28日对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负责人付红凌的陪同下在其仓库发现待销售“茅台”品牌白酒96瓶。由于浮梁县聚香茗商行不能提供上述“茅台”品牌白酒的进货凭证、产品相关证明和供货商资质,该局依法对待销售的96瓶“茅台”品牌白酒进行先行登记证据异地保存措施。随即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于年4月29日到达后,该局立即联系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负责人付红凌到场,在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该局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对96瓶“茅台”品牌白酒进行现场解封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浮梁县聚香茗商行销售的96瓶“茅台”品牌白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案件调查确认,浮梁县聚香茗商行相关人员是在四川成都糖酒会上通过互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