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林某建,利用教师职业便利猥亵儿童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
在维持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林某建适用从业禁止,判决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教育、培训相关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9月25日中午,原审被告人林某建以教师身份,将在浮梁县某小学二楼图书室看书的小学生小玉(化名,女,案发时8岁)叫到隔壁仪器室实施猥亵。同年10月10日中午,林某建采用同样的方式再次对小玉实施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建为满足性刺激,两次猥亵不满12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建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对未满12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猥亵,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林某建具有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进而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教师、保安、教练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犯罪频发,该类犯罪通常具有再犯率高、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以致隐案率高,案件常常难以被发觉。
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与减少掩盖在合法身份下性侵未成年的隐形犯罪,有必要提高从业禁止适用比例,进而减少犯罪人员与被害群体的接触,起到物理隔离再犯的作用;同时家庭、学校、社会要形成合力,加强对未成年性教育和防性侵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此外要强化对从事未成年相关职业的资格审查,及时堵塞行业管理漏洞,构筑未成年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
来源
都市现场综合江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