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丨《民法典》与我们同行
导语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本真正关乎老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今年以来,一批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它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今天,小检就带你了解一下。
1.关于“好意同乘”
典型案例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2.关于“高空抛物”
典型案例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这条法规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3.关于“撤销婚姻的情形”
典型案例张某与林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向张某坦白自己在婚前患有梅毒。张某得知此事后,陪同林某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某考虑后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小检说法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废止。虽然删除了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这条规定,但在婚姻家庭编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有助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4.关于“打印遗嘱”
典型案例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打印机打印有着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该规定适应了当今打印技术普及的趋势,并保证了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
5.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典型案例从年2月起,孙某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8.关于“格式条款”
典型案例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万元,贷款期限8年,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小检说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案例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视频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图文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本期编辑/杨光审校编辑/袁一嘉楼婧监制/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骆妍郑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