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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21 16:14:00

言语辱骂、推搡执勤交通民警,阻止民警将酒驾当事人带离,不顾民警再三警告,先后抢夺三台执法记录仪并摔坏,近日,浮梁一方姓女子因涉嫌妨碍交警执法被刑事拘留。

元月25日下午,浮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上级春运工作部署要求,组织警力在三大路车管所路段开展酒驾毒驾整治行动。14时30分许,一辆由查大往县城方向行驶的赣G牌照的越野小客车疑似在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时突然停车,一男子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离开。民警见状迅速驾驶警车拦下男子,并要求该驾驶人接受酒精吹气检测。不料,民警正常的执法行为却遭到了随行的一方姓女子百般阻挠,该女子不仅用言语辱骂执勤民警,而且用手推搡执勤民警,阻止民警将酒驾当事人带离。期间,该女子更是不顾民警再三警告,先后抢夺民警三台执法记录仪并摔坏。在多次警告对方配合无果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的方某和涉嫌酒驾的韩某实行了强制带离,并将方某移交城关派出所进行处理。

目前,方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驾驶人韩某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酒驾标准,也将面临公安交警部门的依法处罚。

警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2、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3)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4)其他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3、不管是涉嫌交通还是治安的违法犯罪,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编辑程润莹

审核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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