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or无过错责任
一起小区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黄某某是江苏省海安县某小区的住户,其于年4月入住该小区。因设置在该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声对部分住户生活造成影响,黄某某等住户多次找某开发总公司和供电公司反映,但未能解决。此后一年多,黄某某出现失眠、头痛现象。年8月22日,黄某某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庭审过程中,经噪声监测,黄某某所居卧室内夜间监测数据为43.7分贝,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夜间为35分贝。后经司法鉴定,黄某某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从事低频噪声研究的专家意见及相关文献记载,案涉变压器的低频噪声对人体具有长期潜伏性影响,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可出现头昏、头痛、失眠等神经官能症状。尽管《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噪声评价,低频噪声不具违法性,但不能据此否认其具有危害性。
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黄某某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但同时认为黄某某晨起时跌倒“突然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某开发总公司、某分公司作为房产开发商,是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者,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但由于不合理设置变压器致小区公共设施长期发出低频噪声,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某开发总公司、某分公司赔偿黄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1元。
本案一审法院为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提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违法性为前提,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案涉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声虽然不具有违法性,但综合相关证据认定其具有危害性,属于噪声污染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or举证责任倒置
一起空气污染引发的纠纷王某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围墙距王某住宅约1.7米,该公司围墙距其排烟管道(烟囱)底部距离约25米。与周围其他村民比,王某住宅距离该公司生产车间明显最近。因反复咳嗽2个月,王某于年8月12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患支气管肺炎、支气管哮喘。过敏原检查提示对屋尘、狗上皮过敏,应尽量避免接触。
年8月26日,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从事铸造加工项目生产,未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同年11月18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并罚款5万元。年11月,该公司陆续停产并进行整改。在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病因是否系遗传以及与被告排放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查询、联系,国内尚无具有资质的此类鉴定机构。该鉴定申请被退回后,被告表示自行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但未在法院指定的年5月31日前完成联系工作。后法院走访和联系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医院呼吸科专家,均表示原告患病与环境、遗传、体质有关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经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并罚款5万元,因此可确认被告确有排放废气、粉尘等污染物的事实。医院诊断为患支气管肺炎、支气管哮喘等,可证明原告有损害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就其污染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是因其自身原因、其他原因患病,也未有鉴定机关就其污染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住院医疗费、门诊费等共计.49元。
本案一审法院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提示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环境污染的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
一般性赔偿or惩罚性赔偿
一起水土污染引发的纠纷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了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的环境,妨碍了当地余名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其中,吴某良、吴某民、李某贤等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请求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相关生态环境损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放任污染环境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且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综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赔偿态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到行政处罚等因素,判令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以上共计.91元;对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审理法院为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法院提示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等补偿性费用之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重要通知
为改善群众诉讼环境,南铁两级法院已正式在新审判法庭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