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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11 21:03:00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檀某,男,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东至县;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方XX,女,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浮梁县,案发前租住浙江省永康市长城开发区出租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1月25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3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婺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年10月22日作出()赣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檀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了上诉人檀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事实

被告人方XX和被害人檀某系情侣关系。年1月23日下午,檀某驾驶浙G×××××轿车载方XX沿杭长高速公路由浙江永康前往江西景德镇,途中方XX谎称以治疗性病为由骗檀某服用5粒安眠药。随后,檀某因头昏于当晚21时许驾车驶入浙江省开化县龙顶服务区休息。接着,方XX因担心檀某服用安眠药后出事,并拨打报警电话。随后,开化县公安医院的医务人员赶到服务区提供帮助。之后,檀某驾车载方XX驶离该服务区沿高速公路继续前往景德镇,并先于次日0时许驾车与前方行驶的1辆货车发生追尾,后于次日1时许驾车撞至高速公路边的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

事后,檀某告知其朋友吴某1等人出了交通事故。吴某1等人来到婺源县国际大酒店,并与檀某会面、交谈。其间,吴某1等4人发现檀某意识模糊、精神恍惚、说话乏力等状况。经鉴定,送检的檀某血液中检出艾司唑仑成分。

(二)故意杀人事实

年1月24日早6时许,被告人方XX和被害人檀某入住婺源县国际大酒店房间,方XX因檀某与其他女子有暧昧行为,心生怒气。当日上午,方XX趁檀某在房间熟睡之机,先持修眉刀将床单撕成条状,再用条状床单绑住檀某的双脚和双手,并捂住檀某的嘴巴和鼻子。之后,檀某反抗,并与方XX扭打。其间,檀某挣脱捆绑的双手、双脚,并按住方XX。此时,方XX发现床上1把修眉刀,便持修眉刀朝檀某颈部划去,檀某抓方XX持修眉刀的手,方XX便持修眉刀朝檀某身体乱划,后檀某控制方XX,方XX手里的修眉刀也脱落在地。之后,方XX仍用双腿将檀某顶开,两人再次发生扭打,最后双方没有力气才停止打斗。经鉴定,檀某受伤致颈部软组织创伤及面部、左腕部划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年1月24日),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方XX口头传唤至婺源县公安局蚺城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方XX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檀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1、吴某2、吴某3、万某、吴某4的证言;

4.书证、物证照片:(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2)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3)伤情照片八张、入院记录、手术记录;(4)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调取证据材料及材料清单各二份;(6)方XX手机截屏照片十张;(7)艾司唑仑说明书;(8)赣浙界白沙关站日交通量报表及情况说明;(9)檀某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10)江西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六张;(11)开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警情详情及开化县卫生健康局提供的信息;

5.方XX的人身检查笔录;

6.方XX的手机截屏照片;

7.婺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婺)公(司)鉴(伤检)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八张;

8.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饶)公(司)鉴(化)字[]29号《检验报告》;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

10.吴某1辨认笔录;

11.方XX的苹果手机中提取和恢复手机通话记录、浏览记录、图片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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