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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 8:15:00

南昌19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昌#

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昌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昌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19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从多万元(税额30万多元)至多万元(税额6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昌炫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年06月23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份,金额.92万元,税额64.8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19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进检刑不诉〔〕77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通过他人,从兰溪市B物流有限公司和浮梁县C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南昌A水泥公司开具了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5元,税额合计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上高县A有限公司、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刑不诉〔〕30号)

2.3.简要案情:何某某经营上高县A有限公司期间,向深圳市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93元,税额.37元,价税合计.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高县A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高县A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广检刑不诉〔〕50号)

3.3.简要案情:叶某某让北京B广告有限公司虚开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江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价税合计元,税额.0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要求北京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为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追缴了虚开的税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江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依“六稳六保”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罚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叶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4.1.案例四: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袁检刑不诉〔〕Z号)

4.3.简要案情:曹某某让他人为九江A公司、都昌B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张,价税合计2050元,税额.2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曹某某经营的企业为当地就业经济作出一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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